成都商報記者 羅敏 發自上海
  庭審焦點之變
  一審庭審:
  法庭辯論圍繞三個焦點
  1.因瑣事不合還是一個玩笑?
  因為林森浩否認他是因為瑣事和黃洋不和的。他說他下毒只是因為愚人節想和黃洋開個玩笑。
  2.劇毒化學品來源和投放過程?
  林森浩說他當時下毒只是想讓黃洋難受一下,並沒有想真正地害死他,但他不知道怎樣控制這個量。
  3.投毒之後被告人為何沒有主動交代劇毒化學物?
  二審庭審
  黃洋死因成主要焦點
  辯方法醫證人稱黃洋死於爆發性乙肝
  控方申請出庭作證的法醫學鑒定人則認為黃洋系中毒致死
  林森浩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法醫胡志強到庭。辯護人稱,胡志強從事法醫鑒定工作30餘年,曾在公安系統和檢察系統工作多年。胡志強在法庭上提出,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據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
  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作為鑒定人,表示黃洋死亡原因鑒定為:符合二甲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
  黃洋的死因成為昨日庭審最主要的焦點。
  昨日上午10時,復旦投毒案二審開庭,上訴人林森浩及其辯護人提出“林森浩沒有殺死黃洋的主觀故意,不是故意殺人;投毒劑量等部分一審認定犯罪事實不清;黃洋飲水中二甲基亞硝胺是否達到毒死人的劑量”三大上訴理由。辯護人認為林森浩犯故意傷害罪,量刑應在10年到15年之間。
  在庭審中,林森浩失控痛哭,堅稱自己不是要殺死黃洋;辯護人申請出庭作證的“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北京法醫胡志強則當庭稱:“黃洋不是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是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但控方申請出庭的法醫學鑒定人則堅稱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
  昨晚11時30分左右,控辯雙方激辯13個半小時後,復旦投毒案二審終於結束。在最後陳述階段,林森浩向黃洋的父母道歉,稱如果他能活下去,一定會在餘生好好贖罪;如果終究逃不過一死的話,希望黃洋父母能從此事的陰影中走出來,好好活著。法官宣佈休庭,將擇日宣判。
  庭審直擊
  昨日,復旦投毒案二審庭審時間定在上午10點,對於從全國各地趕來的數十家媒體記者,上海高院專門闢出第十二法庭進行同步實況轉播,記者們得以隔空旁聽審理。另有人大代表、特邀監督員等參加旁聽。
  上午9點不到,受害人黃洋的父母和大姨就趕到了法庭外,接受媒體採訪,黃洋父親黃國強表示不會原諒林森浩;而黃洋母親則面戴口罩,表情憂傷。“林森浩是學生,我們黃洋還不是學生!”相對於黃國強,林尊耀等三名上訴人的親屬則在9時20多分才和律師一起趕來法院。面對蜂擁而至的記者,林尊耀在法院門口沒有停留,直接進入了法院安檢區。
  林森浩稱
  投毒後曾舀水想稀釋毒物
  在庭審中,林森浩穿著其父委托律師帶給他的黑衣出庭。他在法庭上陳述了兩點上訴理由:一、自己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二、對案件的犯罪事實做一些更正澄清;對於上訴書中列出的另一個上訴理由“黃洋飲水中二甲基亞硝胺是否達到毒死人的劑量”,林森浩表示和律師的意見一致。
  林森浩辯稱,他投毒後曾將飲水機水槽里的水舀出來,再用漱口杯從盥洗室的水龍頭接了兩三杯自來水倒進飲水機,是因為他看到水面有漂浮物,想對毒物進行稀釋。此外,林森浩辯稱自己在偵查機關交代的“將玻璃瓶中的毒物倒進飲水機後,又把針筒里的毒物也註射了進去”不是真實的,他只在飲水機中倒了玻璃瓶中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針筒里的沒有註入,而是連同針筒一起扔掉了。
  否認故意殺人
  稱系愚人節捉弄黃洋
  當公訴人和辯護人問林森浩為什麼此前要供述全部倒進了飲水機、而後在數月內未作修正時,他說這是為了不給偵查人員增加麻煩。“如果我改變當初的供述,就一切都改變了。”林森浩還表示,一審判決書上認定的“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採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的事實錯誤。實質上他只是出於“愚人節”捉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但公訴人認為林森浩的辯解不具有合理性,而且前後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被問是否有話對黃洋父母說
  他突然失聲痛哭
  庭審中,辯護人斯偉江問林森浩是否有話跟黃洋父母講時,林森浩突然失聲痛哭,近兩分鐘情緒無法控制。在審判長兩次提醒,法警送來紙巾後,林森浩抽搐了好一會才平靜下來。在後來的陳述中,林森浩在兩個關鍵問題的陳述上含糊不清,急壞了旁聽席上的林尊耀。林尊耀兩次打斷林森浩“隔空喊話”,審判長不得不予以制止。事後林尊耀解釋,他不是有意冒犯法庭,而是聽到兒子講話含糊不清讓他非常擔心,他希望兒子把所知道的都說出來。
  庭審焦點
  黃洋死因:
  乙肝還是中毒?
  辯方
  法醫證人:
  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林森浩的辯護人申請了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法醫病理專業組委員、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出庭。胡志強稱,他從事法醫鑒定30餘年,曾在公安、檢察機關做過法醫,目前是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法醫。
  胡志強說,根據屍檢報告等分析材料,他和莊洪勝主任法醫師共同出具了《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該意見書得出了四個分析結論:
  1、黃洋的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關於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根據目前的檢驗鑒定報告,認定被審查人黃洋存在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據;
  3、關於病理組織學檢驗,肝衰竭可以由多種病因引起,各種病因均可引起肝臟組織的壞死性改變,其病理組織學改變並沒有絕對的特異性,並不能作為病因學診斷,試圖通過病理組織學檢查確定死亡性質是中毒、並且是特定的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排除其它各種病因,是不客觀、不科學的;
  4、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鑒定人應該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鑒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二次鑒定的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均違反了鑒定規則。
  胡志強作證稱,在黃洋的病例中,有過這樣幾次檢測。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針對乙肝的病毒血液檢查,俗稱“兩對半檢查”。在這個檢測報告中,4月3日的指標線為乙肝錶面抗體為陽性,但其他兩個抗體是陰性。但6日三個抗體均變為陽性,一直到8日、12日,三個抗體都是陽性,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強認為,因為這個檢查是針對乙肝病毒的,這和投毒或者其他問題是沒有關係的。因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不會表現出乙肝病毒性抗體陽性的情況。因此,二甲基亞硝胺和這個乙肝沒有關係,是兩個不同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一起。胡志強說,黃洋的(病例)表現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沒有證據支持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也沒有這方面的表象。
  胡志強稱,病理學的檢查只能做一般的檢查,病因一定要通過其他手段解決,比如中毒要通過毒理分析。對於一審採用的相關檢驗報告,胡志強認為因為沒有提供質普圖,因此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公訴人和黃洋的訴訟代理人也對胡志強進行了針鋒相對的發問。
  控方
  法醫學鑒定人:
  黃洋死於中毒 排除是由乙肝等病因引起
  林森浩辯護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證人胡志強作證結束後,公訴人向法庭申請上海市人員損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專家、曾作出黃洋《法醫學司法意見鑒定書》的鑒定人陳一久再次出庭作證。
  陳一久稱,黃洋的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是: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其心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並致多器官衰竭死亡。陳一久認為,雖然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與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所得出的鑒定意見在語言表述上有細微的差別,但是其鑒定所得出的結論大體是一致的。
  對於胡志強認為黃洋“兩對半”檢查有三項指標呈陽性,從而判斷其因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而導致死亡的說法,陳一久認為是錯誤的。陳一久說,三項指標呈陽性,只能說明黃洋有過感染後的一個康復狀態。如果是爆發性肝炎,黃洋的表現不僅僅是三項指標呈陽性。陳一久認為,之所以黃洋會有三項指標呈陽性,不外乎兩個原因,一是黃洋此前註射過乙肝疫苗;二是黃洋感染過乙肝病毒正處於康復狀態。
  陳一久說,他及專家組在進行鑒定過程當中,已經明確把中毒以外的因素全部排除。而且明確排除了黃洋死因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戌肝等病因引起的,也排除了是因用藥導致黃洋死亡的可能性。據瞭解,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進行一審開庭審理時,陳一久也作為鑒定人出庭作過證。
  在斯偉江的追問下,陳一久稱他們做司法鑒定時,沒有條件做毒物檢測實驗。對於斯偉江提出的黃洋的三項肝功能指標為何由陰轉陽時,陳一久認為人體是相當複雜的,這原因是人體的免疫反應。陳一久稱其在進行鑒定前,就已知道了黃洋是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此後的鑒定過程證明瞭這點。
  林森浩:
  我是一個
  很“空”的人
  我沒什麼價值觀
  林森浩是一個大學生,而且是學醫的,但在法律方面他是一個什麼樣的水準呢?我們通過隻言片語可以瞭解他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在庭審現場,當被問到對黃洋父母想說什麼時,林森浩一度情緒失控,低頭痛哭。“我是一個很‘空’的人,我沒什麼價值觀。”他說。
  對於為何在黃洋毒發後仍沒有說出自己的投毒行為?林森浩解釋:“我覺得和勇氣有關。”
  當被問到為什麼不自首?他說:“我覺得跟個人性格有關係,面對這樣的事情,有人也許會勇敢地站出來,但是像我這樣逃避型的,這個事情我就不去想了。”
  變供
  是想對死者、自己負責
  在庭審中,檢方問林森浩,自己是什麼時候想要變供的?林森浩稱,他在一審結束後便寫信告訴法庭自己有變供要求。
  檢方繼續追問:為什麼要在一審結束後決定變供?
  林森浩說,變供並不是為了讓自己有個好的結果,出發點就是想把事實講清楚。林森浩稱自己在看守所十個月明白了許多:“我這麼做是想對各方面負責,對死者的在天之靈、對自己負責。”
  但檢方認為,對於林森浩在庭審中對相關事實供述的變化,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林森浩曾在多次筆錄和審訊中承認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幾個月穩定不變。而且,昨天的當庭審問階段發現,林森浩並不能自圓其說。 綜合新聞1+1、新聞晨報  (原標題:辯方法醫證人:黃洋死於爆發性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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