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廣州2月13日電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岳岩 廣州網民在微博上發佈“狼牙山五壯士”欺壓當地村民等不實內容,被公安機關以散佈謠言為由行政拘留7天。因不服該處罰,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撤銷上述處罰決定並賠償其相關損失。今天,法院作出了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0時15分許,原告張某使用其本人筆記本電腦在新浪微博上發佈一篇微博,內容為:“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邢野去當地瞭解實情,村民說:這五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土八路,來村裡後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於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後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之後,原告又將該微博內容粘貼至其騰訊微博。至2013年8月29日止,原告的新浪微博中該條微博內容被轉發二千多次,評論三百多條,其騰訊微博中該條微博內容被轉發多次,評論多條。2013年8月29日22時許,被告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將原告抓獲,現場繳獲筆記本電腦一臺。
  越秀分局經調查,發現新浪認證微博“袁騰飛V”並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遂認定原告散佈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謠言,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同月30日,越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繳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
  原告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該局於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張某仍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提出關於“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源自“老師袁騰飛”,內容已傳播多年不是原告的原創,即使內容失實也不是原告虛構的,但經被告調查新浪認證微博“袁騰飛V”後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因此被告認定原告在微博中虛構事實,製作併發布謠言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的上述違法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故被告查明原告該違法事實後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併發還電腦及賠償的理由不充分。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宣判後,原告張某表示不服,要上訴。  (原標題:狀告公安機關索賠法院一審駁回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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